丹东市简介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联合报不能听任社会蠹虫享受贿赂换来的巨额公产4vysusvo [复制链接]

1#

联合报:不能听任社会蠹虫享受贿赂换来的巨额公产


前一○一董事长陈敏熏在法庭翻供,指其给扁珍之一千万元并非先前供称之*治献金,而是牟求大华证券董事长职位的行贿款。陈敏熏的供词坐实了扁珍收受贿赂的罪行;不过,对于陈敏熏行贿之事是否有罪,则引发社会讨论,许多人认为此例一开,将使得所有二次金改相关案件办不下去。对此,我们要对公务员“不违背职务”的内涵做些剖析,也要提出我们的看法。今年九月二十四日,“行*院院会”通过了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加了“不违背职务行贿罪”。原本的法律规范是:公务员受贿者不论其有无违背职务均为有罪,但对行贿之一方,则只有要求公务员“违背职务”而行贿的人才有罪;若是所要求的行为没有违背公务人员职务,则行贿者无罪。在一般人的直观概念里,所谓公务员不违背职务,应该是指申请建照被拖延、补件退件反复要求等刁难情事。当事人原本即有权利该得到公务机关之核准,却因公务人员千方百计以技术性阻挡而无法获得其权利;这个时候,当事人送钱送礼行贿,其实是被压迫下的自保行为。旧的贪污治罪条例对此行为不罚人民,可以理解;而为澄清吏治减少行贿意愿,新的修正条文要加以处罚,我们也可以接受。但除了前述当事人“原本即应享权利”之情形外,其余状况则有不少灰色空间。一○一董座当然不是陈敏熏应得的权利,故类似指派陈敏熏为一○一董座的行为究竟该归类为有违职务或不违职务,我们则有以下的诠释。依“法务部”说帖的解说,所谓违背职务即指公务员之违法行为,而所谓不违背职务即指其不违法之行为。但这样的定义区分太过粗疏,像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匠论述,更与人民对公平正义之期待有相当大的出入。其实,绝大多数需要行贿的事件,都是公务人员的裁量行为。例如,兴建公共建筑之场地选择、都市计画土地用途之划分、某种行为要不要课税、某一个限制性标案要委托给谁;这些都是公务员的裁量权,他们要在众多竞逐选项中挑一个,选到某甲或不选某甲无所谓合法或不合法。但是,若要依此而把“违背职务”限缩为“非法”,复将“合法”等同于“不违背职务”,那就几近是白目诠释了。以土地重划或限制性标案为例,公务人员的职务,就是尽心努力、谋求社会的最大福祉。此外,依公务人员服务法,公务员不可藉权力“图他人之利益”。因此,若是牵涉到多重选择的公共*策或裁量,总是要经过行*程序法所要求的公听会、审查会等程序,做好了公正评估再作出选择,没有使特定他人获利,才能算是不违背职务。再回到陈敏熏行贿求官的个案。官股显然对于许多金控、证券等事业人事有主导裁量权,当事人才有行贿之必要。如果对于有裁量取择的案件,主管机关因为贿款、高层指示或其他诱惑,就任意将共有财产给予特定个人,完全没有评估分析,也不见谋求台湾福祉的努力,这当然就是违背公务人员服务法所明定之职务。简言之,贪污治罪条例中行贿者是否有责的认定,绝不应该是公务人员行为本身是否狭义“合法”,而应包含所有广义的公务员职务。“司法”上一定要如此认定,才能将关说游说土地重划者纳入追究的范围,也才符合社会正义的期待。陈敏熏个案讨论起来还算单纯,因为她现已卸任行贿所取得的一○一董事长。但在过去数年的诸多二次金改案件中,有许多靠着官方“违背职务”的行*裁量,而取得千亿百亿台湾金控资产的社会蠹虫,他们不但用贿赂骗得了千亿财产,至今还安安稳稳地吃香喝辣。如果“司法”对他们也不用追究,听任他们一辈子享受以贿赂换来的巨额公产,人民这口怨气恐怕会在以后的“大选”中翻涌而出。我们的“法务部”实在该重新思考“不违背职务”的庶民定义,不能再沉溺在法匠思考的框架中了。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