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荒山变果园 土地增值应补偿
承租的土地经承租人改造升值后被*府征用的,承租人可就土地增值部分享受适当分配。6月17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广昌县甘竹镇答田村上屋村小组向原告谢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422719元。 2007年1月1日,谢某某与答田村上屋村小组签订《秋雨亭开发果园荒山出租协议》,双方约定:谢某某承租上屋村小组的荒山用于种植南丰蜜桔,租期为50年。之后,谢某某投资开发了该荒山,将荒山改造成了果园。2011年,广昌县人民*府征用了包括谢某某的果园在内的上屋村小组部分土地和山场。因谢某某承租的山场系果园,县*府遂按园地以每亩标准28093元价格给予了上屋村小组补偿。谢某某认为其承租该山场时为荒山,经过自己的开垦改造才成为了果园,如果未进行改造,上屋村小组只能按林地以每亩标准9833元获得土地补偿款。因此,谢某某要求上屋村小组将每亩净增值18260元的补偿款总额的80%分配给自己,但上屋村小组不同意,谢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经过5年的承包与经营,对荒山进行了改良投入,并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客观上提高了山场的土地生产能力,使山场的价值升值。被告上屋村小组从土地增值款中拿出一部分给承租人谢某某是公平合理的。故法院判决上屋村小组就该山场征地补偿款的增值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给谢某某。 □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