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最新披露的()辽行初25号行*裁定书,原告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信国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原告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