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装得这么差,我另外请人来拆都花了不少钱,你还想要工程款?”李先生对装修公司装修质量不满,中途请彭师傅重新装修,装修公司上门讨要工程款时却遭到李先生断然拒绝,双方对簿公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上期说到,装修公司给李先生提供的工程质量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李先生在装修公司的工程基础上又请了彭师傅进行装修,鉴定结果还是否有效?法院认为,虽然装修公司对于鉴定报告中存在质量问题的缺陷部分不予认可,认为有可能是第三方装修施工所导致,且自己的施工方案是经过李先生确认之后进行的施工。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施工的内容及项目,以及李先生签字确认的施工签证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装修公司对于其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确认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李先生的反诉要求,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赔偿款问题。根据李先生申请,双方指定由我司对涉案房产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我司随即根据现场情况出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范围为:大厅地面不平整;踢脚线空鼓;阳台与室内地面高差过小,阳台存在安全隐患等现象。修复建议方法为:门窗工程,因大厅地面太高,重新安装入户门,阳台重新安装塑钢玻璃推拉门;屋面及防水工程,阳台地面拆除后需要重新做涂膜防水;楼地面装饰工程,大厅及阳台范围,含入户门槛石和阳台门槛石;拆除工程,大厅地面及踢脚线、阳台地面、入户门槛石、阳台门槛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涉案房产修复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合计一万两千余元,并对修复工程13个项目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进行了分类。依据双方在派出所达成的《调解书》,对于修复费用由装修公司及李先生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即装修公司需向李先生支付修复费用六千余元。但是,装修公司上诉,要求李先生支付的工程款是否需要支付呢?法院认为: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装修款及装修质量问题多次沟通未果,后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达成调解。根据《调解书》,双方已经就装修款及装修质量问题等达成一致意向,且从中可以推断出双方均有终止原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调解书》中列明装修公司完成的装修项目为水电、地板、墙砖。二、装修公司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验收表拟证明其已经完成全部装修项目,但物业公司对此复函说明李先生在装修负责人签名栏自己签名的解释为业主对装修单位失去信心,后期的装修都是业主自己找人完成的,原装修单位已撤场,所以业主自己签名。该复函内容与李林所述一致,且李林提交与案外人签订的装修合同、付款记录、购买材料等证明其已经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装修。装修公司并未提供工程签证单、施工记录单,施工进度表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全部装修项目。三、双方在多次沟通未果发生冲突后,装修公司再次进场完成剩余装修项目与常理不符,且如果其进场进行装修更应要求李先生签名确认。但装修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全部装修项目。综上,李先生提交的证据优势更加明显,故法院认为装修公司并未完成全部装修项目,由于双方均未申请对上述已完工项目进行造价鉴定,法院酌情按照装修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合同约定的款项六万元扣减李先生已经支付的装修款约两万元、另行委托案外人装修的工程款及其自行购买装修材料款共约两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需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和利息共约两万元,装修公司需向李先生支付修复费用六千余元。案件结束,凭借老江我超十六年装饰装修类质量鉴定经验来看,双方本来可以通过商谈解决问题,但李先生中途引入彭师傅施工,反而使问题变得复杂,最终花费了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来获得一个满意的装修效果。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返工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工程原本是两件互不相干的事,但在许多案例中由于双方的互不信任,这两者才常常被双方相提并论。为了避免本案中出现的信任问题,业主与装修公司可以做到以下三点:第一,为了打破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不信任的现状,重新建立起信任的桥梁,双方可以在冲突时找到一个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或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介入参与调解。这个第三方起到的作用就是信任桥梁的作用。第二,我们仍然要相信合约的力量,给信任加上一层法律的保护膜,把双方顾虑的事情及约定的事情都写进合约里面,这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双方权益。第三,遇到装修质量纠纷时,业主要先做好证据保存,在取证完成前不要擅自破坏现场或进行下一步施工。关于如何取证,业主可以向有装饰装修类鉴定资质的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求助,通过单方委托、双方委托或法院委托的形式申请进行质量鉴定。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在下方留言,一起讨论。法理情长,格物致远。我是
江判官鉴装修,点击右上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