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是怎样引起的 http://m.39.net/pf/a_4992915.html点击蓝字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补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6.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10.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11.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12.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1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同时根据第八条规定:”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应符合下列情形: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2.特困人员;3.低收入家庭的成员;4.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5.作为*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
转载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