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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按]辽宁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改革之后,小兵最看好改革到位的三个城市,丹东必居其一,也祝愿年交通人的执法事业蒸蒸日上吧!
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队挂牌成立!
在市委、市*府和交通运输局*组的正确领导下,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队今日挂牌成立。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队的成立,是丹东市深化*中央、国务院关于五大领域综合行*执法改革的具体要求,是进一步统筹配置行*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处罚权的具体表现,也是深化*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组书记、局长杨松,副局长刘同江、宫良卉,人事科长张小芸等领导参加了挂牌仪式。挂牌仪式主持人、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队*委书记、队长要求:
一是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改革的重大意义。交通运输行*执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治任务,是落实中央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步骤,组建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队,以丹东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这是我市综合行*执法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工作进入崭新阶段,将对优化全市交通执法资源配置、加快建设法治*府部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家要提高*治站位,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府、市交通运输局有关文件的精神上来,服从改革大局,顺应改革大势,做改革的维护者、践行者。
二是有效整合,高效推进综合行*执法体制改革落地见效。今天的授牌启动仪式只是综合行*执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后续任务十分艰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使改革成效尽快显现。新的综合行*执法队要抓紧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加快角色转变,全力推进好综合行*执法工作,切实担负起市委市*府、局*组和人民赋予的重任。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综合行*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治合格、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中高标准、严要求,弘扬扎实苦干、敢打硬仗的作风,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情、公正执法,用实干争先来彰显队伍本色,树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执法形象。
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队12个分支机构同日挂牌成立,执法队分管领导参加了部分分支机构挂牌成立仪式。
丹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主要权限
1.依法实行全市交通运输行*许可审批;
2.依法开展全市交通运输行*检查;
3.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处罚;
4.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强制;
5.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确认;
6.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征收;
7.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给付;
8.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奖励;
9.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裁决;
10.依法实施全市交通运输其他行*权力。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7.《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9.《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1.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3.车维修管理规定》
14.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9.《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3.《辽宁省公路条例》
24.《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5.《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31.《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6.《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37.《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8.《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39.《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0.《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2.《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
4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4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行*处罚程序
行*强制措施流程图
行*强制执行流程图
实施:与当事人一起清点扣押财物,制作扣押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扣押部门妥善保管扣押财物。
履行行*决定
延长扣押期限: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经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延长行*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确认。
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解除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解除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签字或者确认。与当事人一起清点扣押财物,制作退还扣押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
内部审批:执法人员实施前制作《行*强制措施审批表》并经行*机关负责人批准。
告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并送达《行*强制措施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签字或确认。
现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行*决定:制作并送达《行*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强制措施的,行*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
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机关应当恢复执行。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恢复行*强制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公告: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制作《行*强制执行公告》。
终结执行:
如果出现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终结行*强制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中止执行:
如果出现法定中止执行情形的,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中止行*强制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执法部门不再执行。
执行协议:
实施行*强制执行,行*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行*强制执行协议书》。
依法强制执行:执法人员对执行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或被邀请见证人确认并签字。
决定:
制作并送达《行*强制执行决定书》或《代履行决定书》,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催告: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行*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行*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行*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机关启动行*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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