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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7 2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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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9日,辽宁省丹东市男子吴明波因涉嫌贩卖*品罪,被丹东市警方抓获。此后,吴明波向检察机关控告称,两位民警在审案过程中对其刑讯逼供,他因遭到殴打后承认了贩卖*品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显示,涉事两名民警王昶、刘晨阳被判决犯刑讯逼供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月22日,该案二审在丹东市中院公开审理。庭审中,两名民警均否认刑讯逼供。王昶称,审讯当日是他第一天到派出所报到,此前未接触过吴明波,也未看过此人案卷。吴明波系诬告陷害,是对办案警察的打击报复。

2月22日,两民警涉刑讯逼供罪二审开庭。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男子贩*获刑9年多,控告民警刑讯逼供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花园派出所民警王昶、刘晨阳,被控刑讯逼供,缘于年该所办理的一起贩卖*品案。

年9月19日,丹东市男子吴明波因涉嫌贩卖*品在丹东市家中被振兴分局花园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底吴明波被批准逮捕。此后,年11月25日、年12月4日,吴明波两次向检察机关控告办案民警王昶、刘晨阳对他进行轮番殴打,自己系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贩*。

尽管吴明波称其作出的有罪供述均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但因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法院判决其犯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

裁判文书显示,吴明波,年1月1日出生,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初中文化,无业。年4月3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元。

年9月20日,因吸食*品、容留他人吸食*品,吴明波被行*拘留二十日,同年9月26日释放,并于当日因涉嫌犯贩卖*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1日被逮捕。

据悉,吴明波本人系吸*人员,在年9月初至其被抓获前,吴明波还先后7次贩卖给他人冰*共计21克。据该案相关人员供述显示,“吴明波此前以打零工为生,后来跟人出海弄海鲜,同时还贩卖*品,吴明波每次去东港出海后就拿回来*品。”

年8月20日,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判决,吴明波犯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

一审判决后,吴明波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丹东市中院二审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民警犯刑讯逼供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与此同时,吴明波控告花园派出所办案民警王昶、刘晨阳对其刑讯逼供一案也在调查当中。

年4月18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犯罪嫌疑人王昶、刘晨阳涉嫌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丹东市中院指定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对王昶、刘晨阳涉嫌刑讯逼供罪一案进行审判。

根据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作出的()辽刑初68号判决显示,经审理查明,年9月19日12时许,吴明波因涉嫌贩卖*品罪,被花园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吴明波拒不供认贩卖*品的犯罪事实。为取得吴明波有罪供述,该所办案人员王昶、刘晨阳合谋,于当日23时47分,将吴明波从该所办案区带至未安装监控设备的办公区调解室,以扇打面部、警棍电击、拳打脚踩等手段对吴明波进行殴打。吴明波因遭到殴打后承认了贩卖*品的犯罪事实。

次日2时零7分,吴明波从办公区调解室被带回办案区。从带回办案区内的监控录像可看出,吴明波右侧额头和左侧眼角有明显伤痕。

年1月23日13时许,王昶、刘晨阳在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来到丹东市检察官培训中心接受调查。

丹东市元宝区法院认为,王昶、刘晨阳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取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其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予惩处,系共犯。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及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均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王昶、刘晨阳犯刑讯逼供罪,免于刑事处罚。

民警系第一天上班,称嫌疑人诬告打击报复

上游新闻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直播中了解到,王昶,年5月出生,原系花园派出所科员,吴明波被抓当天,是其第一天来到该所报到。

一审判决书表明,年1月24日,王昶、刘晨阳二人因涉嫌犯刑讯逼供罪被刑事拘留,此后被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后,两名涉事民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月22日,丹东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王昶在庭审中表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王昶称,一审法院对其定罪的两个关键证据是吴明波、刘晨阳的虚假口供。作为该案的直接当事人、证人,刘晨阳一审当庭质证时表示,在案件审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事实,实际上,王昶与刘晨阳均没有对吴明波有过殴打行为。刘晨阳口供前后不一致。

王昶称,公诉机关、法院凭刘、吴二人的虚假笔录定罪,证据不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合。一审判决对于有罪证据采信,对于证实其无罪的证据不采信,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关于法律适用错误部分,王昶认为:“一审判决中称,‘考虑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均免于刑事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犯罪,犯罪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书中显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却套用情节轻微的予以定罪免刑,判决书结论与刑法规定严重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王昶表示,犯罪嫌疑人吴明波被抓当天,他是第一天到花园派出所报到,此前未接触过吴明波,也未看过此人案卷。吴明波的口供全是虚假的,诬告陷害其刑讯逼供,纯属是对警察的打击报复。

两民警涉刑讯逼供罪指定管辖决定书。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派出所原副所长称遭疲劳审讯,被迫作有罪供述

案件中另一当事人、涉事民警刘晨阳,年11月出生,系花园派出所原副所长。

庭审中,刘晨阳上诉理由中称,吴明波的多次陈述明显虚假,前后矛盾。刘晨阳当庭表示,吴明波控告王昶、刘晨阳以及另一名民警,共计3人对他进行刑讯逼供,但被控告的另一名民警并未参与审讯,审讯环节只有王昶、刘晨阳两人,说明吴明波对于抓捕他的警察存在仇恨。

同时,吴明波控告多名民警对他进行轮番殴打后被迫承认贩*。“实际上,吴明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现已被判处重刑。说明吴明波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诬告陷害。”刘晨阳认为。

至于为何将吴明波带离有监控的办案区,刘晨阳当庭表示,是因为审讯已持续半夜12点,时间比较晚,办案民警也很疲惫。此时吴明波提出抽烟,按照规定办案区不允许抽烟,所以刘晨阳二人将吴明波带离办案区抽烟休息。

至于使王昶、刘晨阳被定罪的关键供述——刘晨阳作出的有罪供述,刘晨阳也在庭审中作出解释。他表示,在被带走调查前,其已连续工作一天一晚,没有休息,在此期间还破获了一起贩卖*品的案件。年1月23日,刘晨阳刚准备下班休息室,就接到电话接受调查。

在随后的24小时内,刘晨阳称自己遭到办案人员的连续传唤,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了其当时不真实的口供。同时,刘晨阳还明确列出了具体时间以及办案人员姓名。

刘晨阳称,年1月23日11时至24时,办案人对其下达询问通知书,对其询问超过12小时。24日1时,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又对刘晨阳下达刑事传唤证,对其进行连续传唤,直至24日6时,刘晨阳被带出审讯室。在此期间,刘晨阳作出一份内容清楚的口供。

刘晨阳称,其在被带出审讯室后,办案人员继续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审讯,并对其称,“如果不配合我们工作,我就让你没有工作。”“如果承认刑讯逼供,就让你回家,保证对其工作没有影响。”

刘晨阳表示:“在身体和精神接近崩溃的情况下,才作了不真实供述。上述说法均有视频证据。”

涉事民警提出被害人伤情鉴定存疑

在二审庭审中,王昶、刘晨阳二人,均对吴明波3根肋骨骨折的伤情鉴定提出质疑。

据悉,一审判决称,“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吴明波右侧额头和左侧眼角有明显伤痕。”对此,王昶提出质疑:“吴明波两次体检报告、入所体检表都是最直接、客观的书证和物证,可以证实吴明波没有伤,同时派出所所有人均可证实,吴明波当时的真实身体情况是没有伤的。”

据介绍,一审中,权威鉴定人士认为,吴明波伤情为陈旧伤,充分证明吴明波三根肋骨骨折与其二人无关。

王昶称,被害人的轻伤鉴定作为检察机关侦察直至审判的重要依据,原审法院已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到沈阳、北京等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对被害人吴明波成伤原因、时间等直接关系到案件等定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结论显示,吴明波的肋骨伤情存疑,无法准确得到符合客观事实的鉴定意见。

而在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明波右侧四、五、六根肋骨与王昶、刘晨阳二人有关。丹东市检察院法医曾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对于吴明波右侧四、五、六根肋骨骨折整体现象鉴定为造成轻伤二级。王昶认为,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

王昶称:“希望法院依照所有证据考虑,王、刘二人究竟打没打吴明波,而不是先入为主,考虑情节轻微还是显著轻微。”

2月22日,庭审持续三个半小时后结束,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原题为:《辽宁两民警因刑讯逼供一审获罪,二审当庭称被*贩诬告遭办案人员疲劳审讯》)

栏目主编:张武文字编辑:宋慧题图来源:上观图编图片编辑: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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