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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7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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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策

1、参保范围

(1)城镇职工:丹东市行*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基数

(1)城镇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城镇居民: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缴费比例为0.5%,其中国家机关和财*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2%。

4、生育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补贴两种待遇。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符合计划生育*策规定生育二胎的,享受与一胎同样的待遇。

(1)城镇职工

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新增加的职工和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从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后生育的,除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外,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足两年,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内分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由男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即从妊娠到住院分娩期间的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纳入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国家机关、财*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城镇职工生育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标准:

项目

类别

医疗费

生育津贴

备注

妊娠及分娩

正常产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元医疗费补贴和15天生育津贴。

2.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元。

难产

剖宫产

流产、引产

4个月以下流产

15天

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

流产或引产

42天

计划生育手术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元/80元

皮下埋植(取出)避孕剂

元/80元

输卵管结扎(复通)术

元/元

输精管结扎(复通)术

元/元

男职工护理津贴及生育医疗费

15天

若男职工申领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1、顺产:元;剖宫产: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元医疗费补贴;

2、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元。

(2)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生育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项目

类别

医疗费

备注

妊娠及分娩

正常产

1元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元。

2.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元。

难产

剖宫产

2元

流产、引产

4个月以下流产

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3)灵活就业人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24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欠费期间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待其补缴保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相同。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统筹项目及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项目

类别

医疗费

备注

妊娠及分娩

正常产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元。

2.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元。

难产

剖宫产

流产、引产

4个月以下流产

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二、就医指南

1、门诊就医: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策规定流产、引产、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或复通术、皮下埋植或取出避孕剂术(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手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结婚证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范围支付的,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直接划卡结算,超过限额补贴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2、住院就医: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策规定流产、引产、分娩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和《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就医。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凭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直接划卡结算,超过限额补贴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

3、异地生育:

参保人员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夫妻两地分居、投靠双方父母家欲在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外生育的,需在生育前2个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丹东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登记表》。填写完整后,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办理异地生育手续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后3个月内,将相关材料交单位专管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4、医院:

医院、解放*第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丹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丹东市安民镇卫生院、丹东医院

注: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以及其他经过审批的医院均可持社会保障卡生育就医。

三、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指南(首次报销的单位需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并加盖公章)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策规定分娩、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后、三个月内每月的1-15日,由其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持下列相关材料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1、门诊流产、引产:《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门诊医疗费收据。

2、住院分娩、引产:《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住院医疗费收据、《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流产:《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门诊医疗费收据;身份证、结婚证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志;诊断书;化验B超检查报告单。

4、男职工:(1)申领护理津贴:身份证、结婚证、《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原始收据(复印件或补制凭证等均无效)、配偶生育病志复印件(包括病志首页、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麻醉记录单及产前超生检查报告单、剖宫产手术同时行其它妇产科手术的提供病理报告单复印件)、单位开据加盖公章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情况说明。

5、异地生育:身份证、结婚证、《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收据、费用汇总明细、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麻醉记录单及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单、剖宫产手术同时行其它妇产科手术请提供病理报告单复印件),《丹东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登记表》,《丹东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身份的参保人,申领待遇时另需提供本人在丹东银行开户的存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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