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税务局:疫情防控税费优惠*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国务院分别出台了4批12个文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策。辽宁省*府也从地方经济实际出发,出台了6个税费减免*策文件,全面落实国家*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度过疫情寒冬。一、关于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策(一)自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自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关于支持物资供应方面*策(一)自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二)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自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关于鼓励公益捐赠方面*策(一)自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自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自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关于支持复工复产方面*策(一)自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二)辽宁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三)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即:年2月至4月。(四)年2月至12月底,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年2月至6月底,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保险费至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可以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策。●有车的一定要看!车险新规9月1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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