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丹东市人民*府森林防火令》《东港市森林防火通告》等有关规定,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府同意,现将森林防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明节期间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禁止在林区、林缘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烧荒、烧地格子、烧秸杆、烧茬子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行为;
(五)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六)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
(七)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道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八)禁止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二、各乡镇*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重要进山入口处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严格检查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违禁祭祀用品进入林区、林缘地带。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草行*主管部门、民*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林区、林缘违规用火的,一律给予元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港市人民*府
年3月29日
排版
谭晓冬责任编辑
吴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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