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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4 21:28:00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作为案(国有土地出让金)

1基本案情

年7月,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以66万元竞得北府花园地块,年8月,丹东市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将总用地面积由40.48万平方米调整为32.24万平方米,规划容积率由1.24调整为1.96。因调整后实际建筑面积增加,经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与俊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补缴土地出让金.4万元,年7月16日,丹东市*府会议纪要明确同意俊达公司缓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但直至年1月,俊达公司未依法缴纳出让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收缴。

2诉前程序

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负责收缴国土使用权出让金的职责部门,在与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后,怠于履行职责,未能督促该公司严格履行合同,足额缴纳应缴款项,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年1月17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足额缴纳应缴款项。

3诉讼情况

年6月,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在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时发现,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未按照检察建议内容全面履行职责,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然处于流失状态。年11月7日,经高检院批准,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就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公益诉讼。年12月13日,本案开庭审理,年12月13日,振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确认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对丹东市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依法履行收缴职责的行为违法;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履行职责。

4办案指引

管辖

根据《检察机关行*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位于振兴区,因此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具有管辖权。

立案

俊达公司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形成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俊达公司未依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缴。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该案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依法应当立案审查。

诉前程序

首先,丹东市国土资源局负有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法定职责。其次,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在俊达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没有对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进行监管。再次,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最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清楚,且检察机关已履行了相应的诉前程序。

提起诉讼

1.起诉条件

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公益诉讼。

2.提供材料

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丹东市国土资源局落实检察建议的函、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权责清单。

3.庭前会议

本案庭前会议主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双方出庭人员人数、称谓、座位;二是庭审程序;三是双方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的焦点。

4.庭审应对

一是被告提出起诉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对程序有异议,振兴区检察院认为,《行*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是督促普通行*相对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行*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前程序督促履职,是动态的跟进监督过程,不同于普通的行*诉讼。

二是被告对公益诉讼人出庭人数有异议,认为三人出席法庭违反法律规定,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副检察长代表检察长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同时指派另外二人出席法庭。

三是被告主张一直在积极履行催缴义务并送达催缴通知单,因市*府会议纪要存在,客观上未追缴成功,被告积极与市*府沟通,力求解决问题。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催缴行为说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采取了部分履职措施,但不足以证实市国土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5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行*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行*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第三条(第四款)市、县财*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第三十四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标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34号)

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已签订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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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舒克

设计:围脖

主编:Bruce

版权信息/中国检察出版社

《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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