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燃放烟花爆竹是具有历史渊源、群众喜爱的节庆民俗。然而近年来这一习俗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产生噪音污染,更存在各种火灾隐患,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与我市打造全国宜居城市的形象极不相符。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各种影响,自年7月20日起,我市全市区范围内(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区所辖乡、镇及振安区金矿街道、太平湾街道))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管理,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次年农历二月初二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今年3月15日起禁止燃放)。庆典公司等有关单位或组织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举办。凡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卫蓝天碧水、净化空气环境”,共建大美丹东,请广大市民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认真遵守限放规定,养成低碳、绿色、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丹东市公安局向全市人民发出倡议:1、做限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请广大市民自觉遵法守法、不燃放烟花爆竹,采用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绿色、环保的方式从事相关活动,尽己之力守护蓝天净水,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2、做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请广大市民开展普法宣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