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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5 12:20:00
欢迎补充意见!

退役*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人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上进行了公布,面向全国征求意见。我们是辽宁省丹东市余名*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消息后,大家奔走相告,积极献言献策,现将我们的修改意见汇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据此建议,在《退役*人保障法》“附则”中增加专条规定:“本法实施之前已经退役安置的退役*人,其待遇及相关管理继续按国家原来的规定执行,与本法不一致的地方,按有利于退役*人群体的原则执行。”


  2.建议在“总则”部分增设专条规定“全体退役*人的合法权益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退役*人依法应当享有的相应的*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减损或取消。其待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这是依法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建议在该法第八章“管理与监督”部分增设专条规定“退役*人有权对安置地*府的退役*人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安置地*府每年应组织全体退役*人对其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作为*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考评的重要内容”。理由是,该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退役*人工作,维护退役*人合法权益,让*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而该法执行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府及其相关行*部门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各级有关机关。保障服务对象对保障服务工作的好坏无疑最有发言权,其评价也合理合法。


  4.关于《草案》第十八条的修改意见


  建议增加一款: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3号和中发〔〕13号文件精神相关*策执行领取退役金。


  理由:退法是与《*官法》相配套的,在现有*官法中还存在干部转业自主择业的方式,且从年开始,他们按照当年中发〔〕3号和中发〔〕13号文件这种官民契约,选择了自主择业。20年来全*近30万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极大的减轻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府的安置压力。但在退法草案中,只字未提自主择业干部这个群体。国家应当严守契约精神,这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的稳定性,更关系到国防和*队建设,否则有损国家信誉。


  5.《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官和*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议将“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编制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


  理由是,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设计并不否定退役*人再就业的权利,只是限定再就业的范围不能是属于计划安置方式的那些公务员岗位、参公岗位或者事业编岗位。


  6.《草案》第二十六条:*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建议:删除本条。


  理由:按照“一罪不二罚”的法律原则,*人服现役期间违纪已经由*队做出处罚,任何部门都无权进行二次处罚。


  7.关于《草案》第二十七条的修改意见


  《草案》第二十七条原文:*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事委员会制定。


  建议修改为:*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事委员会制定。


  理由:人民*队听*指挥,*中央应当在制定办法中居于领帅地位。并且,这样可以保持*策实施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如过去的《*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3号)


  8.关于《草案》第四十六条的修改意见


  建议增加一款:本法生效前,按照《*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3号)安置的自主择业*队转业干部,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理由:保持*策稳定性,避免矛盾。


  9.关于《草案》第七十一条的修改意见


  《草案》第七十一条原文:退役*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退役*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应当修改为:退役*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退役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刑满释放后,可享受退役*人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退役*人工作主管部门**,并报国家退役*人主管部门备案。


  理由:


  其一,关于刑事处罚的标准,应当保持*策的稳定性,不能加重公民(退役*人)的义务。(国转联8号)已经规定:自主择业*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队转业干部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队转业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同省级*转部门**,并报国务院*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这个文件已经适用多年,具有合理性,并被广大退役群体接受,应当保持。不应当朝令夕改。立法应当保持承继和稳定性。


  其二,将违反《治安处罚法》与退役*人待遇挂钩,于理不通,于民不公。这个规定是极其荒唐滑稽的,现代文明社会,各国对于公务人员,只有构成犯罪的,才能开除公职,即便是退休后也只有被判处刑罚才能取消退休待遇。草案的这一规定不仅与既有的(国转联8号)规定相冲突,破坏了国家*策的稳定性,而且加重了作为公民的退役*人的义务。这是严重有违逻辑和常理的,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公务人员开车闯红灯造成拥堵就要开除公职?*队或地方公务员甚至企业退休工人驾车闯红灯造成拥堵也要取消退休金?


  10.关于《草案》第七十二条的修改意见


  《草案》第七十二条原文:退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退役*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应当修改为:将县级修改为省级。


  理由:保持(国转联8号)*策连贯性,保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避免同一问题多种处理结果。


  意见反馈人:辽宁省丹东市全体*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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