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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8 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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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案件查处与思考分析

杜讴宇/辽宁省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各个监管环节的监督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违反《动物防疫法》、《检疫管理办法》、《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下面对我市近几年来查处的几类典型动物卫生违法案件进行介绍,并对每个案件进行思考与分析。

一、运输死因不明动物案件(王某“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鸡)”案)

(一)案件来源

年3月11日晚上21时,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说在某高速公路口交警查获一车死鸡。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某高速公路口,经查,该货车车主王某,车上用编织袋装着死鸡共有58袋,大约有只左右,车牌号是冀DB****。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为佐证。

(二)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对王某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鸡)行为做出如下行*处罚:1.对死因不明的只鸡作无害化处理;2.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元)。同时对运载工具进行严格消*。

(三)案件结果

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年3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王某送达了行*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于年3月21日依法缴纳了罚款,本案终结。

(四)思考与分析

1.与公安部门协同办案是办好本案的保证。由于一些运输病死动物的不法分子,往往是利用夜间检查人员少的情况进行贩运病死动物,公安部门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和随时拦车检查等权利,所以,可以通过部门协同办案,将公安部门查获的运输病死动物案件及时移交给动监部门处理,这样就能够及时有效的防止疫病的传播。

2.通过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违法当事人存在一种侥幸的心里,往往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对于法律知识的淡薄和对病死动物危害的重要性全然不知,造成违法案件屡次发生。今后我们动监部门要加大宣传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宣传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查,立案一起查处一起的工作态度,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做到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3.此案件的病死肉鸡虽然不是收自我市,但是也给我们带来了警示。要切实加强执法力度,一是加强动物运输、动物产品储存、经营环节的监管。加强同公路、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确保运输的每一车动物及产品都得到有效监管。同时认真组织开展运输环节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申报检疫、无证运输和贩运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各类违法案件。二是做好动物产品加工、储存场所的登记备案,明确具体监管责任人。建立《动物产品进出货台帐》、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大型超市、宾馆、羊汤馆、烤肉店及冷库、肉品销售摊床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动物产品卫生安全。三是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严厉查处不按免疫程序和免疫操作规程实施免疫、不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拒绝实施免疫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四是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疫情处置规范,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畜产品卫生的安全,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护驾保航。

二、伪造检疫标志案件(某食品有限公司“伪造检疫标志”案)

(一)案件来源

年6月25日午时12时,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场管理科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公司的动物产品贮藏冷库和纸箱库发现该企业使用的动物产品包装袋上有未经申请而套印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该行为涉嫌伪造检疫标志。

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负责人展开立案调查同时将使用了和库存的印有动物检疫标志的包装袋和纸壳箱检疫标志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根据调查,共有动物产品(分袋包装)袋,合计二十四t;年1月至6月购入外包装(纸壳箱)个,现库存个,使用了个;年1月至6月购入内包装(塑料袋)个,现库存个,使用了个,货值为.1元整,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照片为佐证,足以认定。

(二)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1.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后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年6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某食品有限公司伪造检疫标志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收缴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塑料袋和纸壳箱;

2.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某食品有限公司承认了其违法事实,但提出陈诉和申辩的权利,要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承诺可以将加印伪造检疫标志的塑料袋和纸壳箱进行处理,达到正常使用效果。

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经案件集体讨论后,提出相应意见,该企业是一家大型的肉食鸡生产加工企业,一直遵纪守法,该企业违反的违法行为是在客户要求和不懂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生的,并且在丹东市动监所执法人员的及时纠正下做到了及时改正并未出现严重的后果,考虑到现目前处于肉食鸡加工行业的低谷期,而且包装袋、纸壳箱可进行处理,可以考虑不作出收缴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包装袋和纸壳箱的行*处罚,但要立即将印有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塑料包装袋和纸壳箱上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剔除达到正常使用效果,并不得再使用加印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塑料袋和纸壳箱。

经向局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确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1.不作出收缴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的包装袋和纸壳箱的行*处罚;2.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处罚维持不变。

(三)案件结果

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年7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于年7月9日依法缴纳了罚款,并将伪造检疫标志的塑料袋和纸壳箱进行处理达到了使用标准。本案终结。

(四)思考与分析

检疫标志是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凭证,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无疫病的动物产品加工后分割包装上加贴上去的,检疫标志说明该批动物产品的检疫结果是合格的。

通过对本案的监督查处与处理,各级监督机构应以此案为契机加大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并从强化依法行*程序意识入手,确保行*处罚的及时、合法、有效。

本案由于秉公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引起行*复议和行*诉讼,实现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三、动物诊疗机构违法案件(某动物诊所“未按规定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签未开具处方”案)

(一)案件来源

年6月28日下午14时,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和市局医*科的执法人员联合检查动物诊疗单位,在某动物诊所检查时,发现诊所内未按规定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笺而未开具处方笺,相关记录也没有及时跟进。根据调查当事人某动物诊所的法人刘某得知,该诊所今年在诊疗期间未能及时按规定使用病历,应当给患畜开具处方笺而未开具。各项记录也未及时跟进,管理混乱。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为佐证。

(二)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刘某(某动物诊所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某宠物诊所未按规定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签未开具处方的行为罚款叁佰元(元)。

(三)案件结果

刘某(某动物诊所经营者)于年7月10日将罚款叁佰元(元)交到本所。此案终结。

(四)思考与分析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宣传和监管下,大部分从业者都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但仍有少数诊所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不重视诊疗活动管理,不使用病历或应当开处方未开处方,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给动物疫病传播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因此,通过这起案例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要继续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三是要定期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改正。

本案由于秉公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引起行*复议和行*诉讼。

四、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案件(赵某“运输动物产品(冻白条鹅)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一)案件来源

年1月17日上午10点,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的执法人员,在丹东市某冷库门口发现辽F*****上运输的动物产品正在往辽F*****货车上倒货,车上装载动物产品为冻白条鹅。经询问货主赵某,这车冻白条鹅共计5t,是和他姐夫陈某合伙从黑龙江省某县运过来的,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通过对货主赵某调查得知:这车冻白条鹅共计5t,是和他姐夫陈某合伙从黑龙江省某县某牧业有限公司购买运过来的,他占2.5t,货值为元,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现场检查照片、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为佐证。

(二)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赵某运输动物产品(冻白条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元)。

(三)案件结果

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赵某送达了行*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赵某在法定期限内于年3月4日依法缴纳了罚款,本案终结。

(四)思考与分析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宣传和监管下,大部分经营业户都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但仍有少数经营业户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外埠购入动物产品时逃避检疫,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

这起案件也给广大经营业户一个警醒,以后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避检疫是要承当一定风险的。今后我们动监部门要加大宣传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宣传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做到违法必究,违法必查,立案一起查处一起的工作态度,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做到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五、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几点做法

通过这几年的执法办案总结来看,案件查处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核心和灵*,是推动防疫、检疫工作开展,保证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关键。这些年来,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案件查处工作,无论在案件数量和办案质量上都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现将具体做法介绍如下:

1.加强监督队伍培训,提高办案工作能力。针对执法人员少、范围广、任务重、责任大及办案经验不足的现状,这些年加大了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开展执法培训,组织编写了《动物卫生监督行*执法及执法文书(案卷)制作基本知识手册》,其中包括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行*处罚相关知识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共三部分内容。一是对监督管理的内容、方式、监管环节、措施、手段等进行细化;二是依据《动物防疫法》将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案由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统一制成表格;三是将常用的法律文书制成标准文本,并注明填写注意事项。目前,丹东市监督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在实际工作中,已成为不可缺少的“工具书”,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案件查处过程中出现的案由不准确、案卷制作、装订、归档不规范等问题,也使每名监督员在掌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执法程序和办案程序,学会使用各种执法文书,提高办案能力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2.建立动物卫生信息网络和案件协查联动的工作机制。新《动物防疫法》颁布以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管面和监管范围不断扩大,使得一些跨区域案件很难得到及时有力查处。为了加强区域间信息沟通,便于开展工作,建立了案件协查联动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市所将市县乡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举报电话和全市监督人员联系电话,统一印制成通讯录,发放到每个监督人员手中,要求随身携带,便于乡镇所在遇到疑难案件和较大案件时能及时上报。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对跨县(区)的案件由市所出面协调查处,跨乡镇案件由县(区)所出面协调查处,从而建立起市县乡三级协查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充分发挥乡镇所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的作用。我们将各种执法文书发放到乡镇所,并指导乡镇所开展案件协查工作。对乡镇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由乡镇所查处;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报市、县(区)所协助查处,从而拓展了监督工作面,使监督工作延伸到了村、组、饲养场(户)。

3.有效实施了动物卫生监督有奖举报机制。一是完善举报投诉机制。设立24h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人也可通过信件、邮箱、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二是坚持每起投诉举报有记录。每受理一起举报投诉,受理小组负责做好电话记录,确定事件性质、地点、相关事项,将举报情况形成文书,及时上报审批。执法人员必须在2h内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询问取证。经查证属实的,要即刻按照规定进入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三是是因地制宜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举报情况进行分析,若不属于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案件,做好沟通协调和移交工作;属职权范围的,认真开展跟踪调查,及时做好调查取证,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四是举报投诉案件件件有落实。不管案件大小都有专人负责;五是认真做好回复反馈。要求工作人员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自身管辖的问题,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途径;六是及时兑现举报奖励。经举报查证属实的违法、犯罪案件,经核实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核查处理完毕后联系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执法水平,不仅可以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还是动物卫生行*执法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前提,更有效地促进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开展。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树立预防监督的指导思想,从事后监督、被动监督工作思想向事前监督、主动监督、常态监督、预防监督工作思想转变,不断加强监督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执法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创新工作思路,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各项任务,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做出应有贡献。

作者:杜讴宇/辽宁省丹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来源:《兽医导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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