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原发文单位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编辑
蓝天审定
卓越致已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持证各排污单位:
您好!
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我市已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应持证排污单位按期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或限期整改通知。目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已发布,自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许可,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依据。当您申领排污许可证后,请勿忘记严格落实企事业环保主体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在这里特别提醒您,请仔细阅读排污许可证副本,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达标排放污染物要求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落实副本中规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二、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要求,结合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为记录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三、及时开展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工作
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电子台账+纸质台账),不少于5年,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同时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编制本单位的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四、做好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应及时进行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副本的规定。
五、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有关事项变更或延续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六十日内向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如企业未落实上述主体责任,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严惩重罚,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未提交执行报告等典型违法案件及时曝光,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
衷心期盼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给予更多的监督和支持,我们将与您携手守护好丹东的绿水青山。
祝愿各单位蒸蒸日上、兴旺发达!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年2月26日
(转自《丹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