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建设部、财*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省*府令第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的行为。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现金提取和划转提取两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提取*策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第五条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期间租住住房的;
(五)阶段性房屋装修补充费用提取。
第七条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全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本市公积金贷款购房,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全款购房,产权归一方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职工购买上市交易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第九条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购房人不属于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职工婚前单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偿还完毕,婚后其配偶申请共同偿还该贷款的,其配偶可为该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划转方式偿还该贷款。
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不能以现金提取的方式偿还贷款,只能以住房公积金划转的方式还贷。
第十一条职工在丹东地区有公积金贷款且没有偿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首先偿还该贷款本息,待该贷款偿清后,具备法定情形的方可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户没有正常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偿清前,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职工具有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再次提取需间隔十二个月,每次提取额度以当年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为限。
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婚后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度以当年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为限。
第十三条职工除租房提取之外,有过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记录的,不得以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的职工租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年9月25日以后,职工在丹东市区域内购买房屋(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房,房屋征收后调换房屋)的,首次现金提取公积金(含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后,房屋装修的可再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其他特殊情形的。
上述(一)至(五)项情形,只能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证明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七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与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四章提取要件及额度
第十八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银行卡、有效身份证以及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职工在本市以外区域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坐落地应在提取申请人或配偶的户籍或实际工作所在地。房屋坐落地在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房屋坐落地在实际工作所在地的,需提供单位相关证明文件和社保缴费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提取公积金额度、账户保留额度及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对各类提取情形规定的额度。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职工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依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对职工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审核通过的,应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第二十三条职工对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法律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偿还债务的,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经偿还完毕,符合提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严惩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通报其工作单位,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公积金诚信系统,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同时,对协助造假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过住房消费提取的,其提取申请人的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原《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丹公积金委字〔〕2号)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