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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24 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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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章的规定,凡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设立、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应在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法律责任(一)市场主体是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均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按时、如实、自觉主动地进行年报公示和其他信息公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的需要。(二)逾期未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接受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未在年6月30日之前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7月1日之后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未在年6月30日之前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7月1日之后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上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的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并成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二、年报方式市场主体通过IE浏览器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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