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防雷安全管理,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根据《辽宁省各级*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辽*发〔〕37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清单管理的意见》(辽安委〔〕9号)、《辽宁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辽气发〔〕67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和《辽宁省气象部门年防雷安全监督检查计划》(辽气法函〔〕4号)等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对象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场所。(以下简称“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防雷装置安装情况、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防雷装置检测情况。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的检测活动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查比例
(一)对现有全市处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进行全覆盖检查。其中,市级对县级处场所中随机抽取10%开展“双随机”检查;市级和县级对其他剩余全部场所进行检查。
(二)从本市7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单位中,采用“双随机”的方式,按20%比例随机抽取2家。
四、检查时间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
年6月30日前,全市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年12月10日前,全市检查覆盖率达到%全覆盖。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抽查1家。
五、检查方式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的抽查
按照《检查办法》的相关要求,分级对防雷安全进行检查。市级和县级防雷安全检查由市级统筹开展。
(二)对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的抽查
由市气象局组织,市雷电防护管理中心作为技术支撑,按照《实施办法》进行检查。
六、检查要求
在防雷安全监督检查中,要严格按照《检查办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检查程序、检查任务清单(修订)、跟踪整改和检查人员等要求执行。原则上省级、市级和县级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后,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本行*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市级和县级检查情况,由各市、县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各县气象局要在12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全年防雷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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