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巧借他人名,不外乎“利”字
“借名买房”的原因和方式各种各样,归结起来原因大致如下:
一、规避法律或者*策
如规避房屋限购*策;无资格却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一些单位建的集资房;规避限贷*策等。
二、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三、隐瞒真实经济实力,以便财产转移逃避债务
四、其他原因
立足司法裁判规则
借名买房协议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
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案例一
谭万兴与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民申字第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焦点: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裁判规则: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案例二
罗利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裁定书()粤行申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焦点:申请人是否拥有涉案房屋产权,被借名买房的事实能否作为市住建局收回罗利红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据。
裁判规则:借名买房协议仅对协议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行为。
案例三
汤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高民申字第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焦点:中永信公司与汤志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汤志与陈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中永信公司的利益。
裁判规则:借名买房协议违反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借名买房有风险,问题防范需提前
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借名买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
风险1:一口否认,拒不承认借名之事
名义产权人可能反悔,不承认与实际产权人之间的协议,或者名义产权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风险2:擅自出售、抵押
名义产权人可能在不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或抵押。若买家以正常价格购买,实际产权人无法要求取消。
风险3:第三人对借名买房之事异议
名义产权人的配偶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提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确认。
总结
该合同无效,并非因为是借名买房而无效,而是由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作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守法,否则,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因此,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依法享有房屋上的不动产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王琳琳律师介绍: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支部书记;丹东市振兴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工作委员会委员;年被聘请为丹东市振兴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律师;年获得丹东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最佳风采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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