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积极履行义务被纳失信黑名单后,项目招投标、银行贷款、社会信誉度将受到影响。当听了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后,正在办理贷款的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公司很快筹集18万元划入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至此这起案件通过线上得以执结。
早在年9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工程完成后被告一直拖欠46万余元没有支付,杨某起诉该建设集团公司。法院判决被告给付46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迟迟不履行,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账户,并实际控制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39万余元。随后又联系到被执行人,据该公司介绍,杨某的工程款本是分支机构大连公司负责,可该负责人因逃避多笔债务已下落不明,因此该债务由总公司(住所地深圳)承担,公司不情愿,而且公司正在办理贷款,压力很大。执行法官掌握这一情况后,向被执行人释明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利害关系,告知其逾期未履行将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一旦纳入该名单对企业日后的银行贷款等经营活动将造成不利影响。该公司慑于失信名单的效力,及时将剩余执行款18万元汇于法院指定账户,该案件顺利执结。
此案整个办理过程,办案人员未与当事人当面接触,只是通过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