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果很严重!近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年9月末,被告人张某良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两只鹰。
年10月6日,张某良在丹东市元宝区一鸟市售卖两只鹰,经他人举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
经丹东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涉案的两只鹰为日本松雀鹰,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级保护动物,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近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良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雁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系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本案判决通过统筹适用自由刑和财产刑,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对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具有示范作用。
据了解,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侯永锋